田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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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之十二

作者:田彦峰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7次举报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伤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其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律协法律顾问专委。十几年来,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创设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