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当前位置:首页 > 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2019年04月11日 | 发布者:赵海飞 | 点击:4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法研[2010]10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你局公经金融[2010]110号《关于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法研[2010]10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110号《关于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赵海飞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20418 积分:3390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赵海飞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赵海飞律师电话(1363681855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36818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