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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裁判观点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工程建筑 |463人看过


在建设工程司法审判领域,司法鉴定往往是人民法院确定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及其他费用的重要来源。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工程法律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案例,总结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裁判观点或态度,为当事人如何利用司法鉴定争取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一、关于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 核心观点1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若该鉴定机构属于人民法院认定并公布的鉴定单位,当事人不得以其未在司法鉴定管理局登记为由否定其鉴定资格。  

参考案例   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蓉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申字第192号

核心观点2   当事人不得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认为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从而主张鉴定结论无效,理由是部门规章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  

参考案例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一终字第72号

  核心观点3   一审期间未就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事实上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如鉴定所需的原件材料已无法提供等),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二、关于鉴定申请的问题

核心观点1

一审期间未就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事实上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如鉴定所需的原件材料已无法提供等),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1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2号  

参考案例2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申字第362号

核心观点2 当事人一方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其在工程停工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导致无法对另一方施工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有理由驳回其鉴定申请。  

参考案例  

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

核心观点3  

当事人一方放弃工程质量鉴定权利,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其没有理由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  

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与赵秋桂、王远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022号  

 三、关于鉴定依据的问题

核心观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合同可作为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也可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参考案例  

青海亚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申字第1474号

核心观点2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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