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员工离职后创办类似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员工离职后创办类似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中国法院网讯 (畅筱婧)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所在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在其离职后,原公司还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当他注册了与原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后,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之前系西安某仪器公司员工,辞职后在山东注册了自己的仪器公司开展业务。2016年4月,西安某仪器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其违约金140万元。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裁决王某一次性向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未央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和其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王某辞职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王某却违反双方约定,开办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山东某仪器公司,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有涉及竞业限制的条款,但被告并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仅单方面为其设定义务,双方并未约定任何违约金条款,而且公司每月支付的1500元明显过低,且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表明,双方实际已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原告王某离职后注册设立的公司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已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要求原告王某按照薪酬总额4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结合员工保密协议条款,酌定由原告王某依其按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的2倍,向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0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72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15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22361 昨日访问量:9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