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未能实际参与经营 法院:投资款可以追回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07次举报

未能实际参与经营 法院:投资款可以追回


 

    中国法院网讯 (刘杰)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经营龙虾引起的民事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在上海务工期间,经霍邱老乡群聊天认识。2017年6月8日,双方达成龙虾合作协议,约定由方某出资15万元、王某出资2万元,共同经营龙虾销售生意,方某占比90%、王某占比10%,经营盈余亏损按所占比例分配、负担。协议达成当天,王某向方某支付2万元。但经营期内,王某未实际参与过龙虾经营,也未参与过结账及分红。双方对未能共同经营各执一词,王某称,协议签订后联系不上方某,方某认为是王某自身工作原因,致其无法共同经营,且经营亏损15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以合伙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出资义务,但未能在合伙期间按约定实际参与经营及结算,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经营了龙虾项目及盈余亏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王某20000元。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0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72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15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22884 昨日访问量:11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