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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厂房转租给“自己” 房东要求赔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次举报

未经许可将厂房转租给“自己” 房东要求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邹军 蔡磊)  转租,顾名思义就是将租来的房屋再次转租给第三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则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被视为严重违约或者根本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近期,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称将厂房“转租给了自己”,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大龙建材公司与大宏钢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书,由建材公司将其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某地4500余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钢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大宏钢材公司未经大龙建材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交换,视为大宏钢材公司违约,建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合同签订后不久大宏钢材公司即将大龙建材公司的厂房分块转租某模具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大龙建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大宏钢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35万余元。

  庭审中,大宏钢材公司先是辩称没有转租,某模具公司等4家企业都是其生产配套企业,为方便生产、节约成本,才将以上公司的部分配套业务放在一起。租赁合同自签订以来均按时支付房租,也未对房屋主体结构改动或损害,原被告间的合同目的一直在顺利履行,并未损害房东利益。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钢材公司与其他4家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转租企业的营业执照,不仅4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其登记地址就是建材公司的出租厂房。被告又向法庭辩称涉及转租合同中的几家公司都是钢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经营,转租合同只是借其地址用于工商登记,没有实际经营地址,属于自己经营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转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大龙建材公司与大宏钢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不得擅自转让的条款,大宏钢材公司转租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其抗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无法采纳。关于建材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合同中系针对逾期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故对违约金的诉请,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大龙建材公司与大宏钢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1月6日(即被告大宏钢材公司收到诉状及相关文书之日)依法解除。

  法官提醒:厂屋租赁相较于普通房屋租赁有其特殊性,就本案而言,双方除了对基本的厂房面积、水电等有约定外,对于厂房用途、环保、安全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约束,出租人也是基于承租人所从事的行业的了解以及信任,从而决定是否出租以及租金的金额。从社会管理角度看,承租人随意转租,对“二手承租人”不加管理,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从而造成不可挽回会的损失。因此,对于房屋租赁的转租行为必须在依法前提下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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