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滑翔伞致十级伤残,经营者被判赔偿11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王博 陈木子)高空翱翔,本是令人心驰神往的体验。然而,一次原本期待满满的滑翔伞飞行,却在起飞后仅仅17秒变成了一场噩梦。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滑翔伞体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4年4月,小黄(化名)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了位于某处滑翔伞基地的飞行体验及拍摄服务,共支付400余元。在签署《安全告知书参与声明》后,其在教练的陪同下开始体验。
起飞、滑出,一切看似正常。然而仅仅17秒后,滑翔伞突然发生迫降,径直撞向山间马路旁的护栏。小黄的左腿毫无缓冲地直接撞击在护栏上,当场疼痛难忍,无法动弹。送医后,小黄被诊断为左足第1跖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复合体骨折伴脱位等多处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小黄认为,教练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原因,经营者未能保障其人身安全,遂将某体育公司及承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某体育公司辩称,滑翔伞属于高风险运动,原告系自愿参与,依法构成“自甘风险”,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公司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存在三方面关键事实:
经营者借用资质,主体不适格。某体育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载明“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其自身并不具备滑翔伞项目的合法运营资质。虽向法庭提交了案外人某运动公司的资质材料,但两公司系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借用他人资质对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这一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重违反。
教练员操作失当,非运动固有风险。事发视频显示,从起飞到迫降的17秒内,小黄除助跑外无任何多余动作,亦未干扰教练操作。当日天气晴朗,风向条件稳定,该场地其他起降均正常完成,并不存在突发不可抗力因素。然而教练员在可见前方设有多处硬性围栏的情况下,仍将迫降点选在围栏所在位置,且在撞击前未做出任何调整方位以避让的有效操作,其未尽到与其专业资质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属于操作失当,而非滑翔伞运动固有的风险类型。
安全防护缺位,场地存在隐患。事发视频显示,小黄除佩戴头盔外,腿部未见任何护具。迫降地点系内部车辆通行道路,沿途设有硬性金属围栏,但某体育公司未设置任何缓冲防护装置,未尽到与高危项目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防护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某飞行体育公司在运营资质、安全设施、护具配备、教练操作等方面均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小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风险运动的危险程度应有基本认知,自愿参与,应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此外,王女士事先购买了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1万多元,已抵扣其垫付的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2万多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