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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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怀疑心持刀刺扎邻居致其死亡,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代理人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到最大赔偿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8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孙某怀疑心持刀刺扎邻居致其死亡,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孙某因怀疑其妻与邻居陈某某(男,殁年39岁)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于2011年1月15日18时许,携带折叠刀来到陈某某家中,与陈某发生争执后厮打,其间,孙某持刀连续刺扎陈某某的头面部、胸腹部、四肢部等多处,并用折叠凳击打陈某某的头部,造成陈某某右肺、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孙某明知他人报警,告知报警人其去向后返回家中,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到孙某家中将其查获归案。孙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系被害人之父)、赵某(系被害人之母)遭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对孙某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孙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孙某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宜判处死刑,被告人孙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赵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孙某依法应予合理赔偿。最终,被告人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赵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孙某已交付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心得】——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到最大程度的赔偿。

本案系孙某故意杀人罪,代理人代理本案的被害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移送到检察院,并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查阅卷宗后认为:被害人所受刀伤、钝器伤不计其数,且其中至少有七刀刺伤了被害人身体的肺部、肝脏、头部等多处重要部分均受致命打击,完全不给被害人任何生存的机会。代理人认为,对被告人孙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由于孙某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检察院经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人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且没有认定自首。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