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姚志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钱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检方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为钱某提出轻罪辩护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钱某等三名大型企业工作人员合谋违规办理、售卖国家机关公文,非法获利74.15万元,检察院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吴某杨某钱某原各系某大型企业工作人员,三人经预谋,由吴某负责联系应届毕业生,杨某违规办理国家机关公文,利用钱某担任某大型央企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至2007年5月,为40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办理北京市户口落户的相关手续,共计收受人民币74. 15万元,后吴某钱某被查获归案,杨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公安机关起获人民币342 000元、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包1个、银行卡及存折若干张在案。检察院指控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杨某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对钱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

法院认为,钱某等三人无视国法,为谋私利,共同利用钱某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为谋私利,非法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均应惩处。由于钱某等三人能当庭认罪,家属尚能帮助退赔部分赃款,故法院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钱某等三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在案之款、物法院一并处理。最终,被告人钱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钱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元。

【办案心得】——辩护人通过对三被告人的犯罪意图、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向检察院提出钱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最终使钱某的量刑得到相应酌减。

钱某等三人系某大型央企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企业可以办理学生落户指标的优势,非法为部分学生办理北京户口,并收受贿赂。本案辩护人代理的系该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其他两人系他的下属,辩护人代理后认为,虽然钱某是人事部门负责人,但本案犯意、主要犯罪行为均是由其他两人完成,钱某只是作为负责人最后需要签字,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将钱某由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也相应酌减。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