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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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1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口头约定利息

摘要: 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2 0 1 3年1 1月8日,李某向张某借款3 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6个月,2 0 1 4年5月8日后3日内一次性还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20 1 4年5月2日,李某还款8.5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l、被告李某偿还借款21.5万元;

被告李某支付自2013年1 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分段计算的利息;

3、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二十一万五千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李某收到张某交付的3 0万元借款后,应当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否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2 01 4年5月1 1日),李某仍拖欠张某借款21.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故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1.5万元,及自2 0 1 4年5月1 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与李某之间口头约定了利息这一事实并无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张某其要求李某支付2 0 1 3年1 1月8日至2 0 1 4年5月1 1日期间借款利息,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应支付借款利息的答辩意见,其仍应清偿逾期还款所导致的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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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纠纷,在法院判决时,针对私人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约定利息,个人借款利息的计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虽然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更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一点,建议出借人在签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把利息明确约定其中。

(二)不能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三)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