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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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发布者:赵清庭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999人看过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2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96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OO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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