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交通事故如何赔付?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号,陈某为赶车与公交车发生刮碰,事故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陈某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于2016年6月6日去世;在2016年8月10日,陈某的子女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非适格主体及伤残赔偿金应从鉴定之日计算至陈某去世之日;后经律师努力,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陈某的子女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2、本案的伤残赔偿金计算的截止日期?
赵云律师分析:
1、接到本案后,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是要求做因果关系鉴定,即鉴定陈某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系,如果有,当事人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等,但当事人考虑到死者本身具有疾病,做因果关系鉴定可能涉及到尸检,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主动放弃该方案。
2、本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伤残赔偿金等,本案中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系基于人身受到伤害而可获得的物质性赔偿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作为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故本案中伤残赔偿金应当结合陈某的年龄计算,而不是截止至其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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