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业主与物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目前常有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尽人意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判决业主败诉。那么业主有哪些理由可以不付物业费呢?
笔者前阶段代理了一个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的案件。该业主以小区房屋无人居住为由而拒付物业费,笔者在告知其从法律上未入住新房或房屋闲置的,可以适当减少物业费,但不是可以不缴物业费的理由。后该业主以物业提供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付物业费。经多次催讨无效,物业公司不得将其起诉。后因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法院判其败诉,最终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业主在哪种情形下,可以不付物业费呢?笔者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出有以下几点:
一、房屋未交付。一般而言,业主自拿到房屋钥匙,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就开始物业费起缴时间计算。
二、房屋出租,并约定由租客缴纳物业费的。
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业主应当保存物业公司未服务或者服务不到位的证据。常见的有小区垃圾未清洁、业主自我车位被侵占长期得不到解决等。
四、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超标准收费等。
笔者建议,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尽量协商解决。诉至法院,既浪费时间,又浪费司法资源,得不偿失。实在是没钱给付,物业公司可能也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