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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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应禁止二次递进式推定|冯某掩隐案再审改判无罪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次举报
2026-04-01

刑事审判参考 2026年3月12日 14:28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晋刑再2XX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冯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3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5日被逮捕,同年425日被取保候审。20201231日因本案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人孙某、谷某。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红娟、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连素华犯窝藏罪一案,于2019920日以(2018)晋0823刑初1x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宣判后,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31日以(2019)晋08刑终5x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晋检审刑抗[2023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3510日作出(2023)晋刑抗2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冯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7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艳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孙某、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闻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2015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侯某1(已判)组织盗墓人员在闻喜县河底镇酒务头村盗掘古墓葬,盗掘出土了一件青铜斝、一件青铜盉、两件青铜觥等十余件青铜器,侯某1将其中一件青铜觥交由侯某2出售。

2016315日,侯某2安排被告人李红娟在广州市荔湾区胜利宾馆内将青铜觥交给葛某(另案处理),委托葛某以不低于13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青铜觥,并安排李红娟与葛某签订委托书。同年63日,侯某2因涉嫌盗掘古墓葬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年底的一天,葛某得知侯某2被抓获后,于20171月前后,安排其在香港经营的古玩店的店员钟小林(绰号阿肥)携带该件青铜觥由香港出发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香梅花园小区,将该件青铜觥交给被告人冯某,委托冯某帮其将该件青铜觥抵押500万元港币。冯某帮助葛某联系抵押权人,因商谈未妥,该件青铜觥一直由冯某保管。2018314日,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在被告人冯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香梅花园小区的住处搜查时,将该件青铜觥予以扣押,同时扣押了其他八件疑似文物的青铜器。经鉴定,最终确定文物为3件,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1件,其中,鉴定序号为0357青铜器(兽形觥)系商代一级文物;鉴定序号为0353号的青铜器(蟠虺纹鼎)系春秋时期二级文物;鉴定序号0361的青铜器(提梁壶)系汉代一级文物。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供述序号为0353号的青铜器(蟠虺纹鼎)、序号0361的青铜器(提梁壶)均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购买,用于青铜器教学使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闻喜县公安局在侦办侯某2等人盗掘古墓葬案中,发现2016315日,侯某2委托葛某将一件文物青铜觥带往澳门博览会参展,文物价值1300万元,于201836日受理,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葛某的证言:2016年前半年,侯小旦在深圳市国宾酒店一个房间内,拿平板电脑给我看了五六件青铜器,让我帮忙卖出去。过了几个月,侯小旦给我打电话说一件青铜觥比较好,先把这件卖出去,价格定在一千二三百万,卖出去后给百分之十的佣金。过了一个多月,侯小旦给我说他妻子把东西(青铜觥)拿到广州,当天一个自称侯小旦妻子的女性给我打电话说在广州荔湾区胜利宾馆见面,到了后,她一个人在房间,拿出一个盒子,里面是青铜觥,侯小旦妻子让我把东西拿走帮他们把东西卖出去,中间我和侯小旦通了电话,侯小旦妻子在旁边,我在委托书上(内容大概为侯某2委托葛某将一件文物青铜觥带往澳门博览会参展,价值1300万元,侯某2的名字是打印的)签名后按了手印就把青铜觥拿走了,委托书侯小旦妻子拿走了。我认为侯小旦妻子知道侯小旦让我卖掉青铜觥。侯小旦将青铜觥交给我后,我将青铜觥带到朋友罗炎的古玩店放了两个月,后我用网站叫车的方式叫了一辆两地车,花了一千元港币运费,从深圳皇岗边检站过关带到香港,放在我的鑫石收藏馆,问一些朋友有没有人要买,太贵卖不出。我花三万多港币在香港摩罗街的古玩店买到一件类似的复制品,因赌博输了很多钱,便想用复制品参加拍卖赚一笔钱。我同林华田商量后认为可以一试,请吴镇烽写了一篇关于青铜觥的文章。我让店里的女员工阿肥或阿傻将复制品、价格、文章提交给香港保利拍卖公司,审核通过后,2016104日,香港保利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竞拍到1000万元港币,行内有人提出是假的,竞拍人提出让李学勤鉴定,李学勤鉴定后为假就流拍了。2016年年底,侯小旦出事后,我怕受到牵连,就不想把青铜觥放在手里,但又不能卖掉,怕侯小旦出来后向我要东西。因急用钱,就想到了把青铜觥放到冯某跟前,让冯某找人把青铜觥抵押500万港币,可以先还冯某200万元港币的欠款,冯某答应后,我安排店里的员工钟小林(阿肥)(可能是坐飞机)带着青铜觥到上海交给冯某。后冯某说鲁新海想以500万元港币买下,因为这件青铜觥是我代侯小旦卖的,而且侯小旦委托价钱是1300万元,侯小旦还出事了,我没敢卖只想抵押,就没谈成,后来青铜觥一直放在冯某处保管。冯某不知道青铜觥来源,我没给冯某说过,冯某拿到青铜觥之前应该没见过该青铜觥。2017年年底,我去日本东京时将买的青铜觥复制件带到了东京给了一个叫西平的朋友。如果带青铜觥到香港拍卖的话必须经过海关部门审核,讲不清楚来源不仅通不过,海关还会扣留物品。在内地拍卖需要上报地方文物局审批,是不会通过文物审批的,因为解释不清楚青铜觥的来源。我认为该青铜觥为文物,且冯某知道是文物,如果他认为不是真的话他就不会收。

3.委托书,证实2016315日,葛某收到侯某2商代青铜觥一件,特征高21.5公分,长25公分,价值约1300万。

4.证人侯某2的证言:2016年我被抓获前,通过妻子李红娟给过葛某一件青铜器,并写了委托书。这件青铜器是我在广州市清平路的古玩市场花9000元买的。李红娟的玉器、银元、银币都是在古玩市场花钱买的,有太原的南宫古玩城也有广州清平路古玩城,最贵的有一两万元的,但基本都是几千元买的。李红娟不知道我给葛某的是什么东西,她没有看,也不知道东西怎么来的。

5.证人侯某1的证言:2015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在闻喜县河底镇酒务头乡墓区盗掘古墓葬,共盗出十几件青铜器,能想起来的有一件青铜盉,一件青铜斝,一件青铜觚,一件青铜觯,两件青铜觥,剩下的想不起来了。其中三件(一件青铜盉、一件青铜斝,剩下那一件想不起来)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郑州的二毛。一件青铜觚和一件青铜觯以200万元价格卖给了临汾的一个人。在酒务头盗墓一共盗出两件青铜觥,是一对,将其中一件觥给了侯某2让他帮忙卖掉,后侯某2没有说是否卖掉了,也没给钱。还有一个青铜觥通过张英琦介绍以230万元卖给一个50多岁的男子。青铜觥是平雕工艺,不是那种浮雕工艺,圆形,带盖,高约20多公分。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8313日,侦查员对被告人冯某位于上海市浦东区花木镇香梅花园10号楼1002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对青铜觥、爵、壶、疑似鸟尊、提梁卣五件物品进行扣押。2018314日,侦查员对冯某位于上海市浦东区花木镇锦绣一号7号楼902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对疑似青铜鼎、三个疑似青铜镜共四件物品进行扣押。

7青铜觥照片4张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516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员组织葛某对青铜觥进行辨认,确认摆放在涉案财务管理中心进门左手展架第二层的一件青铜器就是其供述的青铜觥。侦查员组织李红娟对葛某(阿明)进行辨认;葛某对李红娟、冯某、侯某2进行辨认;被告人冯某对葛某进行辨认,均辨认确认。

8.山西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为“6.03”专案涉案文物集中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53日,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冯某涉案最终确定文物为3件(组),铜器为3件,其中珍贵文物3件(组),分类定级情况为:铜器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1件,兽形觥,商代,一级文物,长23.8cm,宽21.7cm,重1704g;提梁壶,汉,一级文物;蟠虺纹鼎,春秋,二级文物。

9.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323日,侦查员对冯某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手机进行信息采集,发现其于2017122日下午207分使用自己微信号码与微信昵称为鑫石(葛某)的微信号之间的聊天内容。主要内容为:鑫石:能否拿到保利那个觥借500万港币。冯某:我问问。鑫石:借了先给你。2017122日下午207聊天内容:鑫石:帮忙问问,并发送青铜觥照片九张,就说朋友买了现在用钱,怎么样。冯某:可能压不了那么多。鑫石:拍卖价1300多万呢,看看能压多少。冯某:是外行。鑫石:你努力一下,压了你先取。2017122日下午257分聊天内容:鑫石:什么时候能知道结果。冯某:说拿东西给他看。鑫石:什么时候看。2017123日下午134分聊天内容。冯某:觥拿来给人看一下,看压多少钱。鑫石:好。冯某:鲁总说给他也可以。鑫石:给鲁总吧,起码自己人,小刚付过了,清了,觥后天送来,要报关吗?冯某:报一下好。鑫石:给鲁总吗?冯某:听说可能现在报关很麻烦,鲁总后天到上海。鑫石:那先不报了,又不是卖。下午1132分:冯某:好的。2017125日下午623分聊天内容:鑫石:不借了,我去其他地方借吧,这样会死人的,我可以1分多点借到,压东西而已,实在不行过完年去联军那里借。

10.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2016古韵·重要高古艺术专场青铜天黽觥的现场拍卖图片,证实涉案青铜觥于2016104日在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古韵·重要高古艺术专场中公开拍卖。

11.香港保利公司向闻喜县公安局出具的《复函》,证实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在2016104日《古韵·重要高古艺术专场》拍卖图录中3310号拍卖品青铜天黽觥的委托拍卖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因涉及委托拍卖人的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但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司所有拍卖品的委托拍卖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均要求拍卖品符合该公司《业务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即卖家保证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委托拍品由外地进口香港,卖家应保证符合来源地法律,并且进出口手续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且该公司承诺拍卖图录中青铜天龟觥的照片与委托拍卖人交付给公司的拍卖品实物一致。

12.出入境记录,证实2016101日被告人冯某出境,同年106日入境。

13.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复函、情况说明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6104日下午被告人冯某在《古韵·重要高古艺术专场》拍卖会现场出现过。2016104151205秒,被告人冯某进入古韵·重要高古艺术专场拍卖会现场,涉案青铜觥在151618秒左右进行拍卖,154035秒被告人冯某离开拍卖会现场。

14.到案经过,证实2018312日,被告人冯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2号昆仑饭店0838房内被北京丰台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同年312日至13日临时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1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的基本信息,未发现被告人冯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16.被告人李x娟的供述:自己别名叫李x。20162月份前后的一天,侯某2回到我们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保利西海岸瀚海花园的家里,他在广州住了几天后,就回闻喜了。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20163月份的一天下午,侯某2给我打电话叫我把他放在卧室的一个纸盒子拿到广州市荔湾区胜利宾馆的一个房间去找一个叫阿明的人,将纸盒子里面的东西交给阿明,让阿明在委托书上签个名。我到了宾馆后敲开房门,见到一陌生男子,告诉对方我是侯小旦老婆,并给侯某2打了电话,他们说了两句后,我把委托书拿出来并让对方签字,签的名字为葛某(男,大概40多岁,身高不高,南方口音),后离开。我回到家后将委托书和金银首饰放到一起,后来借了连素华的钱,就一起抵押给了连素华。对委托书已签名确认过了。对委托书上写的商代青铜觥文物等字眼不知道怎么回事,价值1300万元就是一个钱数。

17.被告人连素华的供述:李娟是我的舅妈。2014年底开始,李娟先后向我借70万元、30万元,后没有按时转利息,李娟说她暂时没有,要是不放心的话,就把东西放到我跟前。2016年后半年的一天,她提着一包东西到我店里说让我把东西放好,我答应后随手扔一边,李娟又叮嘱我把东西收好别丢了,我就到中国银行开了一个私人保险箱把她的东西(金银首饰、两块玉、一沓外币、一个信封)放到了里面。我不知道李娟是在逃人员,但知道李娟家里出事,李娟要住到我家时我怀疑公安局要找她,李娟是想躲一段时间。我朋友圈有人转发了关于舅舅侯小旦家里的事情,我问李娟是否出事了,侯小旦是否被公安机关抓了,李娟说侯某2是被冤枉的。

18.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自己以前经商,2001年至今在保利拍卖公司当顾问。2017年初,葛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说有一件香港保利公司的青铜觥,拍卖价格1000多万,当时已经有人拍了,但最后交易没有完成。葛某让我找人把这件青铜觥抵押出去,价格为500万港币,后来我联系鲁新海,鲁新海想买断,但葛某不同意,就没谈成,东西一直在我跟前放着。我不能确定葛某给我的青铜觥是我在拍卖公司看到的青铜觥。葛某没有说过是如何得到此青铜觥的,我也没有问过葛某,因为像葛某他们做古玩这一行都是很小心的,不会跟人讲东西是谁的,怎么来的。我不知道青铜觥的来源,只知道东西在香港保利拍卖公司拍卖过,是合法的。葛某曾经以买房为由向我借过600万港币,承诺如果我把这件青铜觥抵押出去以后,会还我钱。201610月份前后的一天,听说葛某交给我的青铜觥曾在香港保利公司拍卖过,在预展现场我看到了宣传的青铜觥,没觉得这件东西很好,没有达到购买欲望。隔了几天正式拍卖,起拍价是800万元左右,最后1100万元左右港币拍定成交,拍完后我返回上海。当时不知道这件青铜觥是葛某的。过了一段时间,听传言说拍定的青铜觥流拍了。过了一两个月,我收到葛某信息,说保利拍卖行流拍的青铜觥,能不能找个人抵押出去,抵押五百万港币。因为嫌报关麻烦没有报关。隔了一个礼拜左右,葛某打发他古玩店的女员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香梅花园小区门口将青铜觥交给我(布袋里面装有一件蓝色盒子,盒子里放着青铜觥,还附带一本关于香港保利拍卖行展拍青铜觥等东西的图录)。后供述不敢确定这件青铜觥是我在拍卖公司看到的青铜觥,因为现在文物复制品太多而且做得也很好。419日又供述能确定香港保利拍卖公司拍的青铜觥是葛某交给自己的青铜觥,一是因为自己是搞青铜器的,对青铜器很在行;二是在预展时候看过,这件青铜觥的绣、器形以及很了解;三是复制品可以做,但是不会做出和真品一样绣以及纹式,而且每件复制品都不会一样。葛某说这件青铜觥在香港保利拍卖过,当时1100多万有人要,带上佣金差不多1300万,行内人说是假的,李学勤看了以后也说是假的,竞拍的人就没有买。

公安机关从自己的住处扣押九件疑似文物,序号0357的兽形觥是葛某买来在我跟前抵押借钱的,当时这件青铜觥上了香港保利拍卖会,葛某给我说过这件青铜觥是拍卖的;序号0361的青铜壶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我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花3000元左右购买的,买下以后主要想用于青铜器教学用的,就一直在家里放着;序号0353的蟠虺纹鼎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花2000元左右购买的,买下以后也是为研究青铜器教学使用,一直在家里存放着;序号0358的兽面纹三锥足青铜爵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自己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花不到2000元购买的,买下以后也是为研究青铜器教学使用,一直在家里存放着;序号0359的鸮型青铜尊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自己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花2000多元左右购买的,是为了研究真假教学使用,一直在家里存放着;序号0360的兽面纹提梁卣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自己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花3000元到5000元购买的,买下以后同样是为了研究真假教学使用;序号035403550356的铜镜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自己在上海城隍庙华宝楼古玩城共花2000元买的,买下以后也是为研究真伪,用于教学,买下以后就在家放着。

一审法院认为,20171月前后,葛某安排人携带青铜觥由香港出发到上海交给被告人冯某,委托冯某将该件青铜觥抵押,因价格未谈妥,未能成交,该件青铜觥一直由冯某保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能证实被告人冯某主观上明知涉案青铜觥是犯罪所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无罪;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处扣押的文物3件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交。

宣判后,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期间,闻喜县公安局根据原审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的申请,提供冯某的身份情况:

1.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冯某从未担任过我公司顾问,与我公司亦无任何业务往来。

2.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兹证明冯某不是我公司员工且不是我公司顾问。

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人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兹证明冯某不属于我单位工作人员。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某作为青铜器资深爱好者,经常参加香港保利拍卖公司的拍卖会,应当明知香港保利拍卖公司的拍卖业务规则,并非是经过香港保利拍卖公司拍卖后,青铜觥就具有合法性。且冯某曾供述称不能确定葛某给其的青铜觥是其在香港拍卖会上看到的青铜觥。本案的青铜觥经鉴定属于商代一级珍贵文物,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珍贵文物。原审被告人冯某在未看到涉案青铜觥的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为葛某寻找抵押权人,并长期保管该青铜觥,应视为其明知青铜觥来源不合法,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1.维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3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从被告人冯某处扣押的文物3件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交的部分。2.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3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被告人冯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冯某无罪。3.原审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某主观上存在明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向本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某明确知道涉案青铜觥系犯罪所得。(1)冯某与葛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葛某仅告诉冯某涉案青铜觥系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品,并未告知冯某青铜觥的具体来源。(2)现有证据证实冯某认为涉案青铜觥系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之拍品。冯某与葛某的供述及两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葛某告知冯某涉案青铜觥经过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葛某将青铜觥给冯某时,亦附有相关拍卖图录和编号;且冯某的出入境记录及拍卖现场监控视频图片,证实冯某曾到香港参加该青铜觥的拍卖预展和现场会。因此,冯某有理由相信涉案青铜觥系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青铜觥。通过案件事实、交易细

2.等亦不足以推定冯某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青铜觥系犯罪所得。(1)涉案青铜觥系葛某安排其古玩店女员工钟小林在冯某家小区门口交给冯某,后冯某一直将其放在卧室窗台上,且事前冯某与葛某通过微信对此事进行过沟通,欲抵押500万港币借款,双方交易的时间、地点、抵押价格、联络方式、行为表现等均符合惯常交易习惯。虽然钟小林携带青铜觥入境时未报关,但根据葛某与冯某的聊天记录,冯某并没有阻止报关而是建议报关,且青铜觥是否报关与冯某是否明知系犯罪所得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2)从冯某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来看,在案证据证实冯某与侯某2、侯某1并不认识,对该二人因盗掘古墓葬被抓获一事毫不知情。(3)从行为人的既往经历来看,冯某并没有犯罪前科,之前没有因涉嫌文物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过行政处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合法途经取得文物。(5)虽然香港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与内地有所不同,拍卖前无需将文物拍卖标的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但不能据此推定拍卖标的不合法。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资质,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经过拍卖企业公开拍卖的文物一般认为具有合法性,且涉案青铜觥经公开拍卖后,社会各界对其来源问题并未产生质疑。冯某虽为青铜器的资深爱好者,但以此推定其明知青铜觥来源不合法过于苛求,有客观归罪之嫌。

原审被告人冯某辩称:我不知道青铜觥是犯罪所得,我当时认为青铜觥是合理合法的。我不认为我有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涉案青铜觥2016104日在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会上公开拍卖过。委托拍卖人提交了来源合法、产权明确的书面手续。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之前,组织专家对拍品的合法性、真伪进行了必要的审查。2.2016101日至3日,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之前对涉案青铜觥进行了全球公开预展,冯某在预展时看到了涉案青铜觥。2016104日,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涉案青铜觥,冯某在拍卖现场亲眼目睹了涉案青铜觥的拍卖、成交过程。3.20171月葛某微信联系原审被告人冯某拿涉案青铜觥抵押借款时,葛某问要报关吗,冯某答报一下好,说明冯某主观上不明知涉案青铜觥是犯罪所得。4.扣押清单显示涉案青铜觥被扣押时用蓝色方形盒装,带盖,盖内有两个铭文,盒子上有一个标签,内容为‘3310P16A074,商晚期,青铜天黽觥,保利香港拍卖’”,同时盒内装有保利香港拍卖书一本,这些物证使得冯某认为葛某交付的青铜觥就是保利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青铜觥,因此冯某主观上不明知涉案青铜觥是犯罪所得。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冯某是否明知涉案青铜觥系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在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承认其对犯罪所得明知的情况下,应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实施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涉案文物外观形态、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冯某曾供称其系北京保利拍卖公司顾问,但在案证据证实冯某并未担任过相关拍卖公司的顾问。再审开庭时,冯某称其爱好收藏青铜器,有时拍卖公司会邀请其去看青铜器,并供称其能看出来葛某给的青铜觥确实是文物。说明冯某作为一名青铜器爱好者,对青铜器有一定的研究,对青铜器的鉴别具有一定的经验,但不能以此认定冯某能够判断出青铜器是否为犯罪所得。尤其是冯某在知道涉案青铜觥经过拍卖公司拍卖的情况下,不应强加给其审查青铜觥来源是否合法的义务。

2.根据在案证据,冯某不认识侯某2等人,对本案的上游犯罪并不知情。葛某的证言、冯某的供述以及葛某与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葛某在交给冯某涉案青铜觥时,并未告知冯某该青铜觥的来源,相反,葛某告知冯某是保利那个觥。可见,冯某对赃物性质并没有确定性认识。在葛某询问冯某从香港向内地运送青铜觥是否需要报关时,冯某回答报一下好,说明冯某主观上并不知道涉案青铜觥是犯罪所得,无掩饰、隐瞒的故意。冯某收到青铜觥后,一直存放于家中卧室窗台上,其保存青铜觥的方式也不存在隐蔽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冯某参加了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2016104古韵·重要高古艺术专场拍卖会,亲历了涉案青铜觥被拍卖的过程,加上葛某告知冯某交给其的青铜觥就是在拍卖会上拍卖过的青铜觥,存放青铜觥的盒子上贴有“3310P16A074,商晚期,青铜天黽觥,保利香港拍卖的标签,故冯某相信该青铜觥经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属于合法文物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本院认为,根据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推定主观明知当在充分的事实证据基础上进行。根据原审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推定冯某主观上明知其保管的青铜觥系犯罪所得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不能认定冯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二审判决以冯某明知青铜觥来源不合法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不当,未能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来源不合法不等同于犯罪所得。综上,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刑终5xx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冯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原审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4月28日。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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