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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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被判缓刑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2日 399人看过 举报

2018-01-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情况

叶某是山东某门窗厂聘请的业务厂子,主要负责技术处理。因厂方污水处理设备问题,排出的水虽然看起来清澈但实则属于污水。因附近居民家养的家禽饮用了这些水后陆续死亡,厂子就被举报。市环保局去厂内突击检查时就把叶某带走了。后正式刑事拘留。经公安对取样的污水进行检测,铬严重超标。本律师就是被告人叶某的辩护律师。

因叶某一直都是这方面的技术人员,也是厂聘请的专业业务厂长。其到任后多次提出污水处理设备问题,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落实。辩护人得知这些情况后,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并必出律师辩护意见。同时,因叶某身体一直不太好,辩护人同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终于在被告人羁押26天时被取保候审。因厂方实际经营人一直未归案,虽被网上追逃,但其一直未自首,故案件到了2017年才得以开庭。开庭前,律师与叶某及其家人充分沟通,对于罪与非罪律师给他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最终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请辩护。案经开庭审判,被告人叶某被判缓刑。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办案经过:辩护策略与案件结果

(一)紧抓37天黄金辩护期,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王可红律师在当事人叶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案件,迅速开展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研判案件证据等工作。结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相对轻微等具体情况,精准把握审查批捕关键节点,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不予批捕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王可红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叶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叶某某在被羁押37天黄金期限内成功取保候审判决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对的,后续的监视居住程序变更记录,当事人实际未被继续羁押,及时恢复人身自由。

(二)立足全案量刑平衡,争取最优缓刑判决

案件办理期间,潜逃的同案主犯王某某曾主动联系王可红律师咨询案件事宜。律师严格恪守执业规范,未泄露任何案件办理涉密信息,仅基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客观分析案件办理走向与法定量刑标准,并多次明确规劝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但王某某并未采纳,直至多年后才归案。

而被告人叶某某自取保候审后,始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全遵从律师专业指导,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全流程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王可红律师结合当事人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无前科劣迹、积极配合办案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立足全案共同犯罪量刑平衡原则,向法院提出针对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案件辩护价值与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叶某某年事已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幸被同监室人员殴打,导致腰部受伤,身心承受巨大痛苦。王可红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向看守所正式反馈当事人伤情与遭遇,同时全力推进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工作,通过高效、专业的法律辩护,最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取保结果。

在取保候审当日,重获自由的叶某某难掩激动情绪,当场落泪。王可红律师的及时介入与精准辩护,不仅让年迈的当事人及时脱离恶劣羁押环境、避免身心遭受进一步伤害,更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与量刑辩护,为其争取到大幅从轻的缓刑判决,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叶某某及其家属始终心怀感激,多年来坚持每年向王可红律师寄送家乡特产、致电拜年这份跨越多年的认可与感恩,也让律师深刻感受到刑事辩护职业的使命感与荣誉感。本案虽涉案情节并非重大复杂,但凭借精细化、人性化的辩护,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刑事辩护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作用。


王可红律师个人资料一、基础身份信息1.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执业机构:上海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