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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几种债权加速到期的情形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民法典》实施后,几种债权加速到期的情形

民法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期限是债权债务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履行期限届满,财产已被转移的情形不在少数,把握实现债权的时机很重要,今天整理一下《民法典》实施后,可提前要求实现债权的几种情形

一、债务人预期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分期付款买卖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四、借款人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抵押财产价值减损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六、债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且不能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7条规定:“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七、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上述情形都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债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实践中可能也会有法律规定之外仍旧使用加速到期的案例,法律固然是严谨的,却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法律人根据公平正义的需要,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对法律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更加公平的类推适用也是法律建设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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