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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泳池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杨鹏淋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泳池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635600元,款项转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个人账户。后因案涉泳池工程未通过审批,在先关联案件中已确认相关施工合同无效,导致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依据合同中“因土建问题无法施工可退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抗辩认为系原告审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公司已产生投入成本,不同意全额退款;股东主张收款为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合同于2022年6月5日协商解除,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被告实际支出,酌定被告公司返还58万元并支付利息;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构成人格混同,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附条件解除+股东连带责任认定商事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退款金额酌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三大关键问题。代理律师精准抓住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审批不能的客观事实、股东个人账户收款等核心要点,构建完整证据链条,有效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

本案裁判逻辑清晰、尺度合理,既尊重双方合同约定,又兼顾被告实际履约成本;同时明确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且无法合理解释流向,将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并承担连带责任,对规范企业经营、保护交易相对方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代理思路与诉讼策略均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准,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最大化。

三、建议或意见

(一)对合同交易双方的建议

1. 签订工程配套设备合同时,明确审批责任、无法施工的退款条件、损失分担等条款,降低履约风险。

2. 履约过程中妥善保存沟通记录、设计文件、采购凭证、转账记录等,发生争议时作为核心依据。

3. 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司账户收款制度,严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避免人格混同风险。

(二)对债权人维权的建议

1. 发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及时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固定协商解除的证据。

2. 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的,可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一并起诉,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3. 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确保判决顺利履行。

4. 合理主张退款金额与利息,法院通常会结合履约成本、过错程度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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