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与小彩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同居,于2021年5月结束同居。
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较多的资金往来,其中,小伟于2017年8月9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小彩转账共计37万元;
小伟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其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转账摘要为:“你要的彩礼钱”,小彩则于2020年7月21日将46万元中的4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小伟;
小彩于2017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8日,通过微信向小伟转账69679.51元。
分手后,小伟诉称多次向小彩催还未果,逐于2023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及各项大额费用共计46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小伟主张其通过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中的6万元是支付给小彩的彩礼钱,小彩不予认可,并主张该6万元是小伟支付给小彩用于购买家具; 小伟主张恋爱、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37万元,是小彩向小伟借的钱,小彩亦不予认可,并主张该37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款项。 另查明,小伟提供的2021年4月3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有小彩问小伟何时提亲送彩礼,小伟表示计划当年年底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彩礼20万元。 彩礼系按照当地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彩礼问题,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未作规定,彩礼问题虽没有被法律明确予以认可,但其已经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关于彩礼问题的纠纷案件。所以司法解释作了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本解释的理解应为:对于没有登记结婚的,应该退还彩礼。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原则上不再退还彩礼,例外情形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以及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