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余某与米某曾是恋人。分手后,余某将前女友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15万余元。
余某诉称,在两人谈恋爱期间,他为了缔结婚约,赠送了米某15万余元。后来,米某提出分手,他多次挽留无果。他为米某花费的款项导致他的生活无以为继,收入不够偿还贷款,靠借贷度日,所以他要求米某返还这15万余元。
米某辩称,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微信转账往来。余某转给她的款项大部分属于节假日时的赠与,还有部分是双方发生口角,余某扇了她耳光后祈求和好而通过微信转款取悦她,此外还有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房租、购买生活用品和礼品等共同开销。双方属于恋爱阶段,并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余某赠给她的财产不符合彩礼的特征。
平南县法院查明:
余某与米某从2019年11月开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于2022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余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米某,其中部分转账备注“爱你就是了”“老婆开心”“老婆双节快乐阖家幸福”“我爱你”“护肤品”“酒吧”“房租”“祝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的精神损失费”“宝贝,对不起”等内容。余某通过微信支付转账194019.01元给米某,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的转账有:3笔20000元(均无转账说明)以及1笔30000元(无转账说明)。米某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余某,其中部分转账备注“老公2021年快乐”“宝,生日快乐呀”“我也爱老公”等内容。米某通过微信支付转账26240元给余某,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为1笔20000元(无转账说明)。
庭审中,余某自认其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年薪30万元,2021年在南宁市买房,其没有向米某求过婚,也没有见过米某父母。
平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余某赠与米某的款项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多次非大额完成,且有相当部分是表示节日祝愿的赠与,余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赠与金额等因素,余某主张米某返还赠与的财产,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撤销赠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