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为发包方进行改造装修,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约为发包方进行了装修,共计产生工程款200万元。但施工结束后,未形成任何验收文件和结算文件,发包方负责人仅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收据,收据中注明了“款未结清”的字样。自此之后,发包方仅支付了140万元则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应该在2021年6月应付工程尾款,合同中约定扣留5%的质保金也应该在工程竣工一年后应支付给施工方。
施工方在催要债权未果后,打算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催要债权,本律师接受了施工方的委托,并就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了解案件过程中,施工方提到发包方公司已经进行了分立,对此,本律师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公司确实已经进行了分立,而分立前又未就前述工程尾款与施工方达成书面的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规定,主张分立的两家公司对工程尾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双方没有书面的工程验收及结算的依据,因此在起诉前,本律师施工方详细了解情况,经得施工方同意后查询了与发包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施工方已经在施工完毕后通过微信通知了发包方验收,并且也向发包方提供了结算单,但只是发包方对此没有回应。在收集整理了前述证据之后,正式提起了诉讼,主张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开庭过程中施工方答辩虽然已经实际使用装修工程,但工程未竣工验收,对于施工方主张的工程尾款不认可,200万元的收据仅仅是做账需要,并且认为合同是原公司签订的,分立后的公司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结合证据及法庭调查的情况提出了如下观点,在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证明工程进行了验收,且虽然工程未进行结算,但施工方已经将结算单发给了发包方,并且发包方已经实际开始使用装修工程长达一年多,根据合同的约定,自我方提交结算单之日起二日内未有书面异议,即视为同意支付我方提出的工程尾款,因此工程事实上已经竣工验收。另外,发包方已付款项和我方主张的尚欠工程尾款总和刚好与发包方负责人出具的备注了“款未结清”字样的200万元收据金额吻合。并且发包方在分立前没有就支付工程尾款与我方达成书面的协议。装修工程已经完全具备了支付工程尾款及返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发包方拒不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并支持了施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了工程尾款60万元及违约金共计90万元。
律师提醒:
作为债权人,在与企业法人合作时,应当评估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诚信能力,保留好合作过程中的协商情况,充分保存好有利于自己的书面证据,如没有直接书面证据,也可以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的企业法人为了逃避债务会从一个公司分立为两家及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则会将财产转移到分立出来的公司当中,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在公司分立前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的所有公司均应当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