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私家车外出,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回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都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将该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乙保险公司。但王某与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因车辆使用性质问题在赔偿责任人上推诿扯皮,甲保险公司究竟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被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将私家车由“家用”性质改为“营运”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但因其未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面临被拒绝理赔的风险。
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而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可以考虑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着增加,因此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致保险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当予以赔偿。而要判断“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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