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水莲律师

  • 执业资质:1230120**********

  • 执业机构: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解析 —— 哈尔滨于水莲律师结合司法实践谈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者:于水莲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59人看过

于水莲律师在哈尔滨办理大量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发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是绝大多数离婚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很多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则、本地司法口径不了解,在举证及分割中陷入被动。

于律师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哈尔滨本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不仅包括固定月薪、年终奖,还涵盖加班费、兼职收入、副业所得、绩效奖金等,即便只有一方工作,其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利润、一方用共同财产投资股票 / 基金 / 理财的收益、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均属此类;特别注意,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性收益,如稿费、专利转让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其他项范围亦很宽泛,包括住房的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 1063 条,以下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全款买的房产、婚前的存款等);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首饰);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三、哈尔滨离婚高频争议——房产、父母出资、特殊财产认定

在哈尔滨本地及全国的婚姻案件中,房产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是最易引发纠纷的三类情形,法院裁判有明确口径。

(一)房产怎么认定与分割

【1】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后若加名,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财产处理。

【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额,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哈尔滨法院通常按 “共同还贷总额 ÷ 总房款 × 房屋现值 ÷2” 计算补偿金额。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按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二)父母出资、赠与的房产

【1】父母婚后转账给子女,无借条、无明确 “只归一方” 的书面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2】有真实借条且能证明是借款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涉及财产赠与认定;

【3】案例参考:哈尔滨南岗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父亲 3 年给女儿转账 60 万元,无明确赠与个人的证据,最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特殊财产——公积金、养老金、股权

【1】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部分,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个人账户余额。

【2】公司股权。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股权,或由持股方按股权现值补偿另一方,哈尔滨法院通常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价值评估结果裁判。

【3】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婚前存款、房产的自然增值(如房价上涨)属个人财产;主动投资收益(如用婚前存款炒股盈利)属共同财产。

四、财产约定、举证规则与转移财产的后果

(一)夫妻财产约定优先

夫妻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 / 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按约定分割中国人大网。哈尔滨法院认可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但需注意:口头约定无效,约定需明确、无歧义。

(二)谁主张、谁举证

在财产认定纠纷中,主张财产属个人所有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婚前购房合同、全款支付凭证、产权登记证明;主张父母赠与属个人财产,需提供明确 “只归一方” 的赠与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

(三)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可能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 1092 条明确,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江岸区人民政府。哈尔滨法院已推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要求离婚双方如实申报全部财产,违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五、于水莲律师风险提示

离婚财产分割看似是法条问题,实则是证据组织与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综合运用。尤其涉及房产、父母出资、股权、公积金等复杂财产,稍有不慎就会少分甚至不分。如果在哈尔滨正面临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争议,不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如何举证、如何争取最大利益,可以垂询律师,结合具体情况给出专业方案。

#哈尔滨律师于水莲#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姻家事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