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一、主要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 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伤残赔偿金 护理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营养费
二、死亡赔偿金
1) 死亡人在 60 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
2) 死亡人在 60-74 周岁之间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3) 死亡人在 75 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
三、丧葬费六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 号 第 14 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共有10级)
1)受害人60 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60-74 周岁之间:(以 71 岁为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 指数
3) 受害人75 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伤残赔偿指数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未满 18 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 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扶养人 18-60 周岁:(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 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3) 被扶养人在 60-74 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
龄-60)÷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4) 被扶养人在 75 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 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六、其他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 误工费 :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疾赔偿金;同时死亡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3)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 20 年)×护
工人数(原则1 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4)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标准)
5) 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标准×住宿天数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X 住院时间+ 必要外地治疗合理伙食补助费。
7)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8)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一个伤残等级5000 元的标准(具体各地和个案标准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