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醉驾、共饮者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李某、黄某、陈某相聚共同饮酒。聚会结束,李某驾驶车辆并搭载黄某、陈某归家途中,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醉酒驾驶车辆,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黄某、陈某为共饮者,应否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最终依法酌定黄某、陈某对张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连带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当同饮者发生不当行为开启、明显
扩大或支配危险状态时,即产生共饮者之间相互提醒、劝告、护送等减少安全风险发生的义务。本案中,李某进入醉酒驾驶等危险状态时,作为共同饮酒者的黄某、陈某,应当合理预见酒后驾驶车辆所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劝阻。但黄某、陈某未能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仍搭乘李某驾驶的车辆,放任危险状态持续,未能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人名纯属虚构,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无任何现实指向。)
律师点评: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法律一般不予干预。但是共同饮酒行为导致饮酒人所处危险性显著增加,尤其是出现“醉酒”状态,达到不能辨别意识等危险状态时,或者存在共同饮酒人强迫性劝酒行为时,共同饮酒人负有提示、劝告、护送、救助等确保饮酒人安全的注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饮酒人或第三人权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好友相聚,一壶佳酿,畅谈人生,本是乐事,但是若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造成伤害,悔之晚矣。
1年
95分 (优于52.1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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