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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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张威律师代理丁某故意杀人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威|时间:2026年08月12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丁某与妻子王某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害人苗某陆续借款。后王某及其子丁某甲分别向苗某出具借条。因借款未还清,苗某先后将王某、丁某甲诉至某法院,法院判决王某、丁某甲偿还相应借款。2025年4月1日,丁某甲将判决确定的4.9万余元借款归还苗某。当晚,丁某前往苗某家中索要此前还款的收条及借条,因苗某及其妻田某称找不到借条且双方对还款金额存在争议,丁某心生不满,遂在苗某家厨房取尖刀返回客厅,持刀扎伤苗某及上前阻拦的田某。随后,丁某被苗某夫妇当场控制并被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苗某属重伤二级,田某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苗某、田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丁某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丁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张威提出,本案系民间债务纠纷激化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丁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表达赔偿意愿,建议罪刑相适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田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亦是法庭审查的重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丁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张威提出的从轻、从宽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法院根据原告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提交的医疗票据等证据,依法核定苗某、田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尖刀予以没收;丁某赔偿苗某、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驳回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指控,张律师敏锐抓住本案系民间债务纠纷激化引发的本质,向法庭充分阐明案件起因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同时,张律师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初犯偶犯及积极赔偿意愿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制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方案。在附带民事部分,张律师协助法庭厘清赔偿范围,促成法院依法核减不合理诉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年的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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