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脉络:一笔货款引发的多年纠葛
2014年,赵某某与吴某某、于某某等人合伙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期间使用某建材公司供应的商砼,经结算欠付货款50万元。2016年,赵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先后签署两份《承诺书》并交付某建材公司,约定该50万元货款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应付赵某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某建材公司。
此后因款项未支付,某建材公司将赵某某、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原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求,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后,法院决定再审本案。作为赵某某的代理律师,我们始终主张本案属于债务转移,赵某某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实现再审逆转。
二、争议焦点:债务转移的定性与责任边界
? 债务转移是否成立: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承诺书》仅为“代付”约定,其仅为见证人或保证人,且附加《工程转让协议书》生效条件未成就。我方指出,两份《承诺书》明确约定“由某房地产公司直接拨付”“赵某某不再承担义务”,符合债务转移核心特征,且项目已实际施工结算,生效条件已满足。
三、胜诉关键:精准锁定债务转移的三大核心要件
作为赵某某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案件代理中紧扣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辩护:
1. 原债务合法有效:赵某某与某建材公司的商砼买卖合同关系有运输单、结算记录佐证,50万元欠款真实存在,为债务转移奠定合法基础。
2.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案涉货款属于普通金钱债务,不存在法律禁止转移的情形,且转移行为不损害某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债权人明确同意:某建材公司以两份《承诺书》作为关键证据,实质是同意赵某某将债务转移给某房地产公司,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转移债务需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三方债务转移合同成立,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单独承担50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赵某某无需履行付款义务。
四、实务启示:“三角债”重构中的条款设计与风险规避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揭示了多方债务关系中“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界定艺术:
? 明确表述是前提:协议中必须使用“债务转移”“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等清晰表述,避免“代付”“抵扣”等模糊用语。本案中《承诺书》虽有“代扣”字样,但结合上下文可明确债务转移意图,为胜诉关键。
? 生效条件要具体:若约定附加条件,需明确“何种情形视为条件成就”。本案中我们成功举证项目已实际施工结算,破除对方“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 证据链需闭环:从基础债务形成(如供货记录、结算凭证)到债务转移合意(如三方协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环节缺失导致定性争议。
这场历时多年的诉讼,最终以再审逆转画上句号。再次印证:在复杂的“三角债”关系中,精准的法律定性与严谨的条款设计,是实现责任切割、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保障。每一份协议的字句推敲,都可能决定责任归属的最终走向。
赵显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