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某女士与某男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女士主张其误认男士处于离婚程序中,恋爱期间为男士购买生活用品、餐饮等支出约5.97万元,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主张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全部花费;另在纠纷中主张因欺诈遭受精神损害5万元。男士抗辩双方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及赠与关系,但为尽快了结纠纷同意调解。案件由辽宁大连某基层法院受理。
律师观点/争议焦点:一是日常餐饮、生活用品支出能否按“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二是婚恋欺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独立可执行依据;三是调解一揽子了结能否避免后续再诉。承办中重点梳理双方交往时间线、婚姻状况告知证据、支出性质及票据,将对方高额返还及精神损害请求降维处理。
办理结果: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男士一次性支付女士1万元;女士收到款项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权利义务。案件受理费由女士负担。相比原告诉请约5.97万元及额外精神损害请求,实际支付金额大幅降低。
办案总结:婚恋财物纠纷中,并非所有恋爱支出都可按附条件赠与返还,法院会审查是否以结婚为明确目的、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共同消费、双方婚姻状况告知是否构成欺诈。被告方通过小额调解换“全案终结”,可避免判决不确定性和后续精神损害再诉。此类大连婚恋赠与、以结婚为目的返还、调解减损案件,建议尽早固定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和婚姻关系证据。
刘先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