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生产有一款产品,销量尚可,其发现某购物平台存在和其产品外包装类似的产品,故将平台、销售商户和生产、销售厂家B公司、C公司;
原告A公司有两张著作权证书,为产品外包装设计图,证书中载明的创作时间为2015年7月,和2015年10月,获证时间为2020年7月和2021年1月;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20万元;
办案思路和经过:
首先回到产品本身,认真研判原告的产品和被告的产品外观的特点;
其次指导委托人B、C公司寻找与产品设计理念和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材料;
后经过跟进发现被告B公司有一张创作时间在前但获证时间在后的著作权证书;
并且发现原告A公司存在一些非正面的信息。
在开庭前做好两手准备,1、争取以创作和使用在先否决掉原告的侵权;2、降低赔偿数额至预期范围。
最后法院认可了我方就产品侵权程度和实际损失等方面的辩论意见,降低了75%的数额,实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后感悟: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7、8年了,从产品的设计、定稿、销售全范围的跟进研究发现,很多都是到了推向市场的环节,才发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但已成事实追悔莫及。故在日常的法律工作中,我时常向顾问单位和当事人传达一种观念:知识产权早申请、早预防、早获利!如果能在一个产品初期就做好知识产权的筛查和申请工作,那么后期将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不仅能保护好自己的产品,而且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从而达到维护产品价值和扩大市场份额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