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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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茂名租地建厂一二审全败诉,再审成功改判,获赔 70 余万!

发布者:黄亮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40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0

律师观点分析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无权转租 #租地建厂损失 #民事再审改判 #厂房扩建过错分担 #企业经营维权 #租赁合同再审

一、案例基础档案

  1. 案件案号:一审 (2018) 粤 0902 民初 XXXX 号、二审 (2022) 粤 09 民终 XXXX 号、再审指令裁定 (2023) 粤民申 XXXX 号、再审改判 (2024) 粤 09 民再 XX 号

  2. 再审承办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3. 案件类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改判类)

  4.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勇、茂名市XX汽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云、李某艳;原审第三人李某其、李某海、李某、茂名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核心案情:承租人承租土地建厂,出租人无权转租,土地真实权利人收回场地,自建厂房被拆除,一二审驳回全部损失诉求,黄亮律师代理省高院再审申请,最终再审改判返还租金、赔偿厂房建设损失

  6. 原审结果:一、二审仅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驳回租金返还、厂房损失、遣散费全部诉讼请求

  7. 再审改判结果:撤销一二审错误判项,判令陈汉云返还租金 57421.87 元、赔偿厂房损失 70.47 万元,诉讼费按双方过错分摊

  8. 核心关键词:无权转租、土地租赁合同、厂房扩建、过错分担、民事再审、单方评估报告、疑错再审改判

二、案件完整经过

2016 年,陈某勇与陈某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约 8 亩土地用于汽车销售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可根据经营需求搭建厂房,出租人有义务配合提供报建所需材料。


签约后陈某勇全额支付租金合计 741700 元,由其控股的茂名市XX汽车有限公司投入资金,在地块上建设钢结构展厅、办公用房,建设全程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经营两年后,案外人茂名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案涉整块土地权属归该公司,陈某云属于无权对外转租。产权公司正式发公告、律师函,要求华锐公司限期拆除全部自建建筑、清空场地。2018 年 9 月,企业被迫自行拆除全部厂房,经营全面停滞。

陈某勇、XX汽车公司向法院起诉,提出三项诉求:1. 解除双方土地租赁合同;2. 全额返还已支付租金 741700 元;3. 赔偿厂房建设损失 140.94 万元、职工遣散费 76599 元、评估费 14000 元。


  1. 一审裁判:茂南区法院仅判决解除合同,全部驳回租金返还、损失赔偿诉求,理由为承租人实际占用土地租金无需退还,无证厂房属于非法利益、单方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2. 二审裁判:我方当事人上诉后,茂名中院维持一审全部驳回判项,依旧认定违建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一二审全部败诉后,当事人委托黄亮律师全权代理再审程序。

我方梳理全案证据、指出一二审重大法律适用漏洞,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省高院审查后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出具 (2023) 粤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指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完整审理与再审代理履职过程

(一)再审代理核心代理思路

  1. 厘清合同效力边界:无权转租仅影响物权交付,不否定租赁债权合同效力;出租人隐瞒土地权属,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划分双方过错责任:合同书面允许搭建厂房、承诺配合报建,出租人无权出租是厂房被拆除根本过错;承租人未办规划手续存在次要过错,扩建损失应当按过错对半分担。

  3. 论证评估报告效力:厂房已全部拆除、实物灭失无法重新司法鉴定;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评估结论、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单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4. 据实主张返还超额租金:2018 年 9 月土地被产权人收回,承租人无法完整使用场地半年,该时段租金应减半退还。

  5.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艳未签署租赁合同、未参与出租经营,无需共同承担本案债务。

(二)广东省高院再审立案关键认定

省高院书面审查我方再审材料后,明确指出一、二审两大根本性错误:

  1. 原审未适用扩建过错分担司法解释,仅以建筑无规划手续直接驳回全部建设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原审未查清土地收回时间、实际可使用面积等关键事实,依法指令原审中院重新开庭再审。

(三)茂名中院再审庭审与最终改判结果

再审阶段法院组织各方前往土地现场实地勘验,采纳黄亮律师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再审判决如下:

  1. 维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判项;

  2. 判令陈某云向申请人返还多收取租金 57421.87 元;

  3. 厂房评估损失 140.94 万元,双方各承担 50% 过错责任,判令陈某云赔偿 70.47 万元;

  4. 驳回职工遣散费诉求(无实际支出凭证,超出出租人可预见损失范围);

  5. 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评估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摊。

四、本案三大核心裁判法律观点

观点 1:出租人无权转租,租赁合同有效,但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无权出租仅阻碍土地完整交付,不会直接导致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刻意隐瞒土地真实权属,致使土地被产权人收回、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以承租人短暂占用场地为由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一、二审核心误区就是混淆物权与债权效力,直接免除出租方违约责任,再审予以纠正。

观点 2:经出租人同意扩建,无证厂房损失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本案改判核心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过错划分逻辑)

  1. 出租人 50% 过错:明知土地不属于自身仍对外出租,合同承诺配合报建,隐瞒权属瑕疵是厂房拆除核心诱因;

  2. 承租人 50% 过错:搭建厂房后未主动办理规划审批,自身未尽合规经营义务。
    一、二审完全忽略本条司法解释,直接驳回全部建设损失,是再审翻盘关键法律支撑。

观点 3:标的物灭失,单方委托评估报告可作为定案损失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单方委托评估并非当然无效。案涉厂房已全部拆除,无实物可供司法勘测,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评估金额、也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采信评估报告计算建设损失。

五、同类案件实务办案总结

(一)企业租地建厂经营者避坑指引

  1. 签约前核验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留存复印件,核实土地真实权属;

  2. 租赁合同书面写明厂房搭建、报建协助义务,约定权属纠纷的损失分摊方式;

  3. 建厂留存施工合同、转账记录、施工照片,场地被收回第一时间委托正规机构评估固定损失;

  4. 保存产权方收地公告、律师函、拆除搬迁凭证,作为返还租金、索赔核心证据;

  5. 不要认定无证厂房全部损失自行承担,出租人同意搭建且隐瞒权属过错,可起诉分摊建设投入。

(二)民事再审律师办案实操要点

  1. 租赁扩建纠纷一二审全驳回损失的,再审核心突破口是扩建过错分担司法解释,指出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2. 厂房已灭失无法鉴定的案件,重点论证对方未举证反驳评估报告,争取法院采信;

  3. 严格区分合同债权效力与土地物权权属,无权出租不等于不用赔偿;

  4. 再审庭审主动申请法官现场勘验,据实核算应当返还的超额租金;

  5. 固定资产建设损失可主张,无实际支出的停产、遣散预期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三)律师提醒

很多工厂老板租地建厂,遭遇土地真实权利人收地、厂房拆除后,一审、二审直接败诉,误以为无证厂房一分钱都无法索赔。

本案再审改判明确法律底线:只要出租人书面同意搭建厂房、且隐瞒土地权属存在重大过错,厂房建设投入可依法按过错比例索赔;

若一、二审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大错误,可委托专业律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存在翻盘改判的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违约损失承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单方评估报告采信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再审启动规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再审改判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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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办案地域:广东

黄亮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茂名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与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1440920********1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