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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金佳律师(推荐):录音录像遗嘱不能缺少姓名或肖像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海关商检 |37人看过

?【阅读摘要】 随着智能手机普及,越来越多老人选择用手机录制遗嘱。但你知道吗?如果录音录像遗嘱中缺少“姓名”或“肖像”这两个硬性条件,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教你避开这个致命陷阱。

【案例引入】
去年,上海的张大爷用手机录了一段视频遗嘱,明确表示将名下房产留给小儿子。视频中,张大爷口齿清晰,两位老友也在场见证。然而,张大爷去世后,其他子女质疑遗嘱效力,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发现,视频中虽然记录了张大爷的肖像,但两位见证人全程未露脸,也未在视频中报出姓名。最终,这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满足两个硬性条件:

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口头报出即可);

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肖像(面部清晰可见)。
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见证人未露脸、未报姓名,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金律师的提示】
很多老人误以为“录下声音就行”,或让见证人只签字不露面,这恰恰是常见误区。金律师提醒:录制时,务必让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面对镜头,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并全程保持面部在画面中。建议使用手机支架固定拍摄,避免画面抖动。

【风险提示】
录音录像遗嘱看似简单,实则细节繁多:

见证人需两人以上,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遗嘱人需精神正常,能清晰表达意愿;

录制过程需连续,不得剪辑或中断。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产继承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互动】
你身边有老人用手机录过遗嘱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经历,或私信咨询细节。遗嘱无小事,细节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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