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要: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但很多人关心:当遗产管理人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报酬该怎么算?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和法律分析,为你解读“当事人约定”在遗产管理人报酬问题中的关键作用,并提供实用法律建议。
一、案例引入:一场遗产纠纷背后的“白忙活”
张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房产和若干银行存款。张先生有两个子女,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为了顺利处理遗产,兄妹俩协商后,推选了国内的小张担任遗产管理人。
小张忙前忙后: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与国外妹妹沟通遗产分割方案……前前后后花了半年多时间。最后,遗产顺利分割完毕,但小张提出要按市场标准收取报酬时,妹妹却表示:“你也是继承人,处理自己的遗产还要收钱?”兄妹因此反目,甚至对簿公堂。
问题来了:遗产管理人能否获得报酬?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又该怎么办?
二、法律分析: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这条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报酬的两大来源: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1. “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事人约定”。当继承人推选某个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对报酬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金律师的提示: 在推选遗产管理人时,建议书面约定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约定按遗产总值的比例收取,也可以约定固定金额。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已明确指定了执行人并约定了报酬,则该报酬约定同样有效。
2. 没有约定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报酬,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才有权请求报酬。
这意味着: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约定,遗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能主动要求报酬;
但如果继承人自愿支付,法律不禁止。
3. 不同主体的报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有以下几种产生方式,报酬处理也各不相同:
遗产管理人类型
报酬处理方式
遗嘱执行人担任 看遗嘱是否约定,无约定原则上不得请求报酬
继承人推选的人 与继承人约定,有约从约,无约需协商
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 管理自己事务,原则上无报酬
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 行使职权,原则上无报酬
三、风险提示与服务特色
风险提示
未约定报酬的风险:如果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没有书面约定报酬,事后很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导致遗产管理人以“辞职”为由拒绝继续履职。
报酬优先清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费用应当从遗产中优先支付,但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未尽职责的后果: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不仅拿不到报酬,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律师的建议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前,务必与所有继承人书面确认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签订《遗产管理委托协议》,明确报酬金额或计算方式;
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和顺序;
约定在未尽职责时的责任承担。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 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产继承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不是“白忙活”,明确约定才能避免纠纷。 如果您正面临遗产管理相关问题,不妨在确定管理人之前,先谈好报酬规则,让遗产管理更加顺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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