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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嘱信托金佳律师(推荐):遗嘱信托选错受托人,财富传承可能变“烂尾楼”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海关商检 |23人看过


【摘要】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财富传承工具,正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然而,许多人在设立时往往只关注资产如何分配,却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环——受托人的选择。本文将结合近期热议的家族信托纠纷案例,深入剖析选任受托人的核心法律风险与实操要点。

近日,一则关于某知名企业家家族信托陷入僵局的新闻引发广泛讨论。据报道,该企业家生前设立遗嘱信托,指定其一位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作为唯一受托人。然而,在该企业家去世后,这位受托人因自身陷入重大债务危机,不仅无法妥善管理信托资产,其债权人甚至试图追索信托财产,导致受益人的权益岌岌可危,家族财富传承计划几乎“停摆”。

这个案例尖锐地揭示了一个问题:遗嘱信托的成败,很大程度上系于受托人一身。

从法律角度看,受托人是遗嘱信托的“执行大脑”,承担着忠实、审慎管理信托财产,并严格按照遗嘱意愿向受益人分配利益的法定职责。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良好的信誉。若受托人选任不当,可能出现以下风险:

道德风险:受托人滥用职权,侵占、挪用信托财产。

能力风险:受托人缺乏必要的财务、法律或资产管理能力,导致财产贬值或受损。

人身风险:如上述案例,受托人自身出现健康、债务或法律纠纷,直接影响信托的正常运行。

僵局风险:当唯一受托人失能或失格时,若无备用方案,信托将陷入停滞,需要耗费巨大成本通过司法程序重新指定。

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选对“掌舵人”?

金律师的提示:一份稳健的遗嘱信托方案,在受托人的设计上应具备“多重保障”。除了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匹配的个人(如信赖的亲友、专业人士)外,强烈建议考虑增设机构受托人(如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或设立共同受托人制度。机构受托人受严格监管,运营更为稳定持久;而共同受托人能形成决策制衡,降低单一受托人的道德与操作风险。同时,必须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受托人变更、继任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变数预留法律通道。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嘱信托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服务特色:我们专注于提供综合性、前瞻性的家族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结合客户家庭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包含遗嘱、信托、保险等工具的传承方案,致力于实现财富的安全、有序、和谐传递。

财富传承,规划在先;受托人选,慎之又慎。您认为在家庭内部,谁是最合适的受托人人选?或者您对遗嘱信托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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