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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嘱金佳律师(推荐):立遗嘱前,先确认你的“资格”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海关商检 |13人看过

【摘要】近期,一则关于“老人神志不清时立下遗嘱被判无效”的新闻引发热议。遗嘱并非想立就能立,法律对遗嘱人有着明确的“资格”要求。本文将结合案例,解析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核心要件,并提示相关风险与实务要点。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遗产纠纷。王老先生晚年身体欠佳,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某次住院期间,他在两名远房亲戚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将主要财产留给了其中一位亲戚。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提出强烈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立遗嘱时,王老先生因疾病影响,可能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准确表达真实意愿,故最终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这个案例的核心,直指《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效力的基石性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立遗嘱时,当事人需精神健全、意识清醒,能够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所处分财产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常见风险点在于:高龄、患病(特别是阿尔茨海默病等影响认知能力的疾病)、或突发疾病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可能处于不稳定或受限状态。此时所立遗嘱,极易在后续继承程序中因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行为能力鉴定,导致遗嘱被推翻。

金律师的提示:一份有效的遗嘱,是意愿得以顺利传承的法律保障。而这份保障的起点,便是遗嘱人清晰的法律资格。

?建议在计划订立遗嘱时,尤其对于年事已高或健康状况复杂的家庭,可以优先考虑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评估或医学鉴定,并选择公证遗嘱等形式要求更严谨、证明力更强的方式。同时,确保订立过程有适格的见证人(非利害关系人),并保留能反映立遗嘱人当时精神状况良好的影像或医疗记录,这些都能为遗嘱的最终有效性增添重要砝码。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产遗嘱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服务特色: 我们专注于提供遗嘱规划、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注重通过非诉协商与诉讼策略结合,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客户意愿的合法、平稳传承。

结语: 遗嘱是跨越时间的意愿表达,其有效性始于订立那一刻清晰而自主的意志。提前规划,审慎确认,方能确保这份“身后安排”真正按照您的意愿发挥作用。

互动:关于遗嘱订立,您还遇到过哪些困惑或担忧?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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