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遗产管理人金佳律师(推荐):遗产管理人疏忽致损,继承人如何追责?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1日|分类:海关商检 |25人看过

摘要:遗产管理人若未尽审慎处置义务,导致遗产价值贬损或灭失,可能面临法律追责。本文将通过一个近期案例,解析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与法律风险,并提供具体应对策略。

案例引入:百万房产“缩水”之谜

近日,上海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李先生去世后,其亲属共同委托一位朋友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然而,该管理人在市场下行趋势明显时,仍急于以远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价格将房产出售,且未向全体继承人充分说明情况、征得明确同意。事后,继承人发现资产处置不当,损失巨大,遂将遗产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审慎义务是管理人的“生命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其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即包含了审慎处置义务

这意味着,遗产管理人不能仅仅是被动“看管”,而应像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秉持勤勉、忠实、审慎的原则。具体包括:

及时清点与保全:尽快核实遗产范围,对易贬值或存在风险的资产(如股权、金融产品、待售房产)采取合理保全措施。

合理决策与透明沟通:处置重大资产前,应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价值评估,并将方案、依据、风险等向全体继承人充分披露、讨论,最好能保留书面同意记录。

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案例中,管理人在市场不利时低价急售,且沟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未尽到审慎义务,需对继承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金律师的提示:遗产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选择需慎重。无论是继承人共同推选,还是遗嘱指定或法院指定,都应明确其权限、职责与监督机制。建议在委托时,可考虑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关键资产的处置原则、报告周期以及责任条款。

对于继承人而言,若发现遗产管理人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沟通记录、市场行情数据、评估报告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说明情况、纠正行为,必要时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遗产管理,绝非简单的“代管”,而是肩负着守护家族财富与情感的重托。一份审慎,一份责任,方能避免亲人身后再起纷争。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产管理人相关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服务特色:我们专注于提供遗产规划、遗嘱执行监督、遗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及相关纠纷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致力于帮助家庭实现财富的平稳、合规传承。

互动: 您在遗产管理或继承过程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困扰或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我们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后续解答。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