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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管理人金佳律师(推荐):遗产管理人关键职责是防止遗产损毁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海关商检 |26人看过

摘要:遗产管理人被指定后,有一项常被忽略却责任重大的职责——防止遗产损毁。若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导致遗产价值减损,管理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对这项职责的具体要求,并给出实务操作建议。

案例引入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关注:某地法院判决一位遗产管理人因未及时处置易腐坏的农产品,导致遗产价值大幅缩水,需向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并非个例。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尤其是遗产种类繁杂、保管条件要求高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防止遗产损毁”的职责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与风险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这并非一句空泛的原则,而是赋予了管理人一项积极的作为义务。

“必要措施”如何界定?这需要结合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核心标准是“合理注意义务”。例如:

对于现金、存款等金融资产?,必要措施可能是及时查询、确认并申请冻结或监管,防止被他人转移。

对于房屋、车辆等实物资产,必要措施可能包括及时查验、委托专人看管、购买保险、进行必要的维修养护,防止被侵占、破坏或因失修而贬值。

对于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资产,必要措施可能是及时通知相关企业或机构,了解资产状态,必要时代表遗产进行临时决策,以维持其价值。

对于易腐、易贬值的物品(如生鲜食品、有时效性的商品),必要措施则要求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尽快进行变卖、处置,并将所得价款纳入遗产范围。

风险在于,如果管理人未能根据遗产的性质和状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及时的保管或处置措施,即被视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项职责。一旦因此造成遗产损失,继承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金佳律师的提示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我提示各位遗产管理人或潜在的管理人:接受指定意味着承担责任。履职之初,应立即对遗产进行全面清点、造册,并基于不同资产的特性,迅速制定并执行差异化的保管与处置方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如公司股权、艺术品),建议及时咨询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或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将管理行为规范化、书面化,这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结语

遗产管理不仅是权利,更是沉甸甸的责任。其中,“防止损毁”是动态且需专业判断的过程,做得不到位,好心也可能办坏事。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产管理人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服务特色:专注于提供遗产继承全流程、风险前置化的解决方案,致力于通过专业规划与高效管理,帮助家庭守护财富,平稳传承。

遗产管理,始于尽职清点,成于审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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