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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立了多份遗嘱“打架”怎么办?法律效力这样定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8日|分类:海关商检 |20人看过

【摘要】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是继承案件中的常见难点。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冲突规则,提示遗嘱订立的法律风险,为您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遗嘱不是立完就万事大吉,形式合法、内容明确才是定分止争的关键。”

家住上海浦东的张老先生生前共立过三份遗嘱。2018年,他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大儿子。2022年,张老先生因病住院,在两个邻居的见证下,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这套房产改由小儿子继承。2025年初,张老先生在临终前一个月,亲笔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表示要将房产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再婚妻子。张老先生去世后,家属拿着内容冲突的遗嘱对簿公堂,都认为自己手中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多份遗嘱“打架”,以最后一份为准

在法律实务中,像张老先生这样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张老先生在2018年立有公证遗嘱,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判断遗嘱效力的核心标准变成了“时间在先还是时间在后”。张老先生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立于2025年,且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有效,房产由再婚妻子继承。

金律师的提示:遗嘱形式不规范,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虽然法律规定了“最后遗嘱优先”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最后一份遗嘱往往因为形式瑕疵而被认定无效。

形式要件缺失风险: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如果只是打印出来签字,或者由他人代笔写完自己签字,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案例中,如果张老先生的自书遗嘱是打印件,那么效力将回溯到上一份代书遗嘱。

精神状态举证困难:多份遗嘱并存时,其他继承人常以“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为由提出异议。建议在立遗嘱时,尤其是高龄老人,最好同步录制视频,或附上当时医院出具的精神健康证明,以佐证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见证人资格问题: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见证人是继承人的朋友、同事,甚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都可能因“利害关系”导致遗嘱无效。

解决方案:如何避免遗嘱效力冲突?

为了避免身后发生纠纷,建议在订立遗嘱时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及时撤回或变更。如果立遗嘱人想法改变,应当明确撤回之前的遗嘱,或者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此前所立遗嘱与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遗嘱为准”。
其次,专业指导与留痕。遗嘱涉及复杂的法律要件,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并保留好立遗嘱时的影像资料、笔迹样本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明确财产范围。遗嘱中对财产的描述要精准,避免使用“我的房子”等模糊字眼,应明确到具体的门牌号、产权证号,防止因指向不明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是逝者意愿的延伸,也是生者权益的保障。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是对财产的处分,更是对家庭和谐的负责。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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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份规范的遗嘱,是对家人最深情的告白。”

您家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多份遗嘱冲突的情况?对于遗嘱的订立形式,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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