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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居住选择上有何权利和义务?

作者:周清智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居住权上是平等的。夫妻可以共同决定家庭的居住地,或者通过协商各自确定居住地。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共同拥有房产,那么他们都有权使用这些房产。在一方提出改变居住地时,另一方应予以尊重,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反对。此外,如果夫妻因离婚导致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包括房产,如无协议或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是否平等地享有财产权利?

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参与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且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同样在《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即使如此,这些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仍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3.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财产权上的平等权利,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时,都有权平等享受和处理共同财产。

 

对方财产知情权在婚姻中如何体现?

在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知情权,这是基于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了解对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债务情况。这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对于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双方都应有知情和参与的权利。此外,如果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知情权更是必不可少,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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