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某201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并定亲,后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8万元,被告按照农村习俗返还8800元,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常因琐事争吵,一年多后被告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余下7.9万元彩礼,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双方同居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是否返还?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该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赵某主张被告郑某某返还彩礼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此案中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之间同居过一年多的时间,考虑到女方的权益受损情况,原告赵某诉求被告郑某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求明显不合理,沙河法院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怀孕等实际生活情况后,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0%的彩礼款即39600元。
律师后语
农村习俗中“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如若女方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也就失去了基础,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但对于已经同居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具体情况,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的比例或者不返还彩礼。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在社会上加强乡风文明建设,让给付“彩礼”的习俗弱化甚至杜绝,另一方面增强人们的法律素养,认识到婚姻的存在与否不是以“彩礼”的给付为成立要件,而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