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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诺不要抚养费,后来又以孩子名义起诉要钱,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李钊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398人看过


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事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出现问题了,不足以维持子女正常生活水平,或者教育、医疗等费用显著增加的,则属于《民法典》第1085条二款规定的“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情形。所以,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抚养费,取决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能否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水平,子女是否出现,升学、医疗等特殊费用需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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