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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会计猝死出租屋,法院判决属工亡

发布者:李钊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41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7日,小琦与老六公司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在老六公司财务岗位工作,月工资3500元。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售楼部全天开放,需要财务和营销配合,财务负责收钱。
2020年1月28日,财务部会计小八和小琦通过微信商定,小琦初六、初七(即2020年1月30日、31日)待命,小八初八、初九待命,随叫随到。小琦按公司要求1月30日中午从上蔡县家中来到驻马店市区,当天16时左右,小琦到老六公司的项目售楼部为客户办理补款业务后返回其在驻马店市区出租屋。
1月30日18时19分,小琦在出租屋内用微信向老六公司出纳发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
1月30日18时23分小琦向出纳发微信“假期里还需要给你报白”,18时57分出纳回复“报不报估计都中”。
1月30日20时32分出纳又回复“报吧”。
1月30日20时48分素真(小琦母亲)与小琦微信联系3分41秒。
1月30日20时52分素真即联系不上小琦。
1月30日21时19分素真拨打“120”和“110”报警称小琦疑似遇到危险。民警到现场时“119”已将小琦出租屋房门破开,小琦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0年4月20日,素真向驿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人社局不认定小琦属于工亡。
素真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庭审中,素真陈述事发当日,20时48分其与小琦微信聊天时,小琦称其在做公司报表,该陈述与20时32分出纳微信回复小琦“报吧”相互印证,证实小琦在20时48分仍处于工作状态。从素真与小琦聊天结束不到2分钟即再次联系小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的事实,可以认定小琦在与素真聊天中身体已出现不适并被素真所察觉。

法院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负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死者是公司财务部职工,2020年春节期间(农历正月初六),按公司安排到单位上班,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内工作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
人社局辩称小琦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的意见,法院认为,2020年春节正值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阶段,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居家隔离,小琦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公司安排于2020年1月30日(春节假期期间)从上蔡县家中到驻马店市区工作,当日到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后返回出租屋内制作、发送公司财务报表,20时32分又接到公司通知继续工作,直至死亡。关于工作场所问题,从小琦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事发当晚小琦因一直处于持续工作状态而未返回上蔡县,加之疫情防控的原因,其所临时租赁的房屋应视为其工作场所更具有合理性。综上,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素真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号:(2020)豫17行终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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