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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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慎签工伤调解书,小心公司会以不当得利告你

发布者:李钊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5536人看过


案情介绍

老光2018年5月1日进入老六木业处打工。2018年10月19日,老光在车间进行断料作业时右手拇指、环指、中指被电锯锯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为六级伤残。老光受伤后,经公司送往医院治疗,所产生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等费用公司均已支付,后由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其余未能报销的部分费用公司承担。
2019年9月9日,老光向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9月24经自行协议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赔偿老光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0000元,同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当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双方的协议意见出具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收到调解书的当日,公司支付了老光60000元。因工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2019年11月25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670.40元支付给了老光。公司认为两笔费用包括在协议书150000元之内,就不再支付调解协议书中下欠的90000元,而老光认为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670.40元不在协议书150000元之内,认为公司未全面履行协议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向法院交纳了该90000元,但公司认为该90000元属于重复支付,与调解书相违背,公司2020年2月19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老光退还该90000元,并向法院申请对该9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2020年2月24日作出裁定,将90000元扣留在执行局。
一审判决:一、老光内退还公司86670.40元;二、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审判的对,维持原判。

二审再审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案中调解书显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第二项为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工伤保金基金支付给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属申请人依法所得赔偿,不应计入双方调解协议内容中。不当得利应以双方,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为构成要件前提,从调解书以双方达成调解合议为基础,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其支付义务,申请人老光申请强制执行的90000元与依法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670.4元均不构成不当得利,公司也并未对此构成重复支付。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为了规避自身运营的风险,更是法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第一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民事判决及某县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案号:(2021)黔26民再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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