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强1979年12月通过招工的方式到老六塑料七厂工作,1979年12月28日正式入职,在公司处从事设备维修工作。2022年1月刘强达到退休年龄,因部分档案丢失,至今未能办理退休手续。2022年8月25日,刘强因劳动关系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不予受理,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刘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强通过招工的方式到老六处工作,根据刘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1979年12月28日正式入职企业处,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对此无异议,故刘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强从1979年12月28日正式入职老六塑料七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