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有限公司与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罗某等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相较于其他瑕疵出资或未出资的行为而言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实践中难以判断。裁判者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以股东行为是否侵蚀公司资产为标准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从而维护公司资本信用,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特点: 1. 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成立,在客观上必须满足该转出资金的行为侵蚀了公司资本这一实质条件,而非公司资产是否被转出。 2.明确了法院对公司债权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审核标准。对于债权人申请调取公司内部财会文件和银行流水等材料以确认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应由债权人提供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本案中,原告未就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提供任何证据线索,故法院不予准许原告关于由法庭调查取证的申请。 出于资金移转事实较易查明之便利性,在公司诉讼实务中,债权人较广泛地将以上规定作为追究“股东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但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存在一些“表象上为抽逃出资,实质并不损害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情形,亟需辨别判断,与真实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区分,以免对合法之股东造成不利打击,防止刚性的法律规定成为商业创新的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