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珠儿入职北京宜和公司,签订有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13.14.3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属于第二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其他约定同原合同。13.14.4双方均未明确续签意向的,员工继续工作公司不持异议的,依据上述约定处理”。
陈珠儿入职当日签订《入职承诺书》,内容“……我已认真阅读了《员工手册》并熟记在心并严格遵守,同时成为新员工模仿的榜样……”。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陈珠儿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1年3月29日,陈珠儿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珠儿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459.8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约定有效,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的《员工手册》里明确规定“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陈珠儿已经学习了该《员工手册》,并未提出异议。
需要指出的是,《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规定,并非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的规定,亦未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的有效条款。陈珠儿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珠儿继续在公司工作,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与原合同相同的期限,合同约定内容不变。因此陈珠儿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陈珠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45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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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劳动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延期、续订作出任何约定,而员工手册系伪造,不能作为依据
陈珠儿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1、我与公司在2017年3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系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延期、续订作出任何约定。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利对合同期限做扩张性解释。此外,员工手册并非劳动合同附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引用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进行扩张性解释,用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更没有法律依据。
2、涉案员工手册系伪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2日,其一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员工手册发布于2014年3月,并于2015年3月、2016年7月进行了修订。显然,员工手册系伪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司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珠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陈珠儿签署了入职承诺书及员工手册,公司已经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延续,双方未提出解除或终止,故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判决:员工手册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陈珠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该争议焦点,涉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虽然载明“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但本院认为:
首先,该员工手册记载的发布及修改时间均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陈珠儿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且公司亦自认向陈珠儿出示员工手册后又收回了,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陈珠儿已经收到员工手册,即使陈珠儿收到了员工手册,因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真实性存疑,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与陈珠儿阅读的员工手册内容一致;
再次,在员工手册并未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下,以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规定替代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不合理。
综上,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公司未与陈珠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陈珠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陈珠儿上诉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公司支付陈珠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459.88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显示的发布和修订时间虽然早于公司成立时间,但公司员工手册是从其他公司复制,存在时间错误并不影响公司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受其约束。
高院裁定:二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陈珠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3月8日到期,此时合同到期终止。陈珠儿继续工作至2021年3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对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有规定,但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记载的发布及修改时间均早于公司成立时间,陈珠儿对此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
陈珠儿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珠儿已经收到员工手册。公司主张双方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陈珠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121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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