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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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后发生工伤,单位能否以辞职已满三十天为由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发布者:李钊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59人看过


「咨询问题」


员工自行向单位提交辞职信,明确30天后办理离职,但其不久就发生工伤事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请问单位可以以辞职满30天为由与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吗?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且鉴于该种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只需要劳动者单方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正常情况下,在三十天预告期届满时,劳资双方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也无权反悔撤销辞职。


但对于本文咨询问题所涉情况,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辞职满30天为由与该工伤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但在预告期内因工负伤的,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而进入停工留薪期,员工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以预告期届满为由办理离职手续的权利,应当让位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权,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员工的工伤医疗权利。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基于第三十七条自己提出辞职的并不在此类限制之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系对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限制,而并不是针对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因为该四十二条没有涉及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第三十七条,就反向认为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以预告期届满为由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其次,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中,针对停工留薪期劳动关系存续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文咨询问题的答案,我们认为是:员工提出辞职后,在预告期内因工负伤的,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继续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且明确表示放弃工伤相关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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