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屡见不鲜,挂靠车辆通常以挂靠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那么,挂靠人雇请的司机驾驶车辆运输途中发生工伤后,司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李某与某汽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李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2021年11月,在该车经营过程中,李某雇请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汽运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张某并非公司的员工,其受雇于车辆所有人李某,为李某提供劳务,由李某支付劳动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司机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审判结果:由汽运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雇请驾驶案涉车辆的司机,在车辆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汽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于挂靠人李某雇请的司机所受工伤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