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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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刺破公司面纱”的价值权衡

发布者:李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399人看过


    

    为什么要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因为资本只有在流通过程中才能推动经济发展,而有限责任可以吸引投资,因为它将股东的可能损失限制在他所认缴的投资额的范围内,亏损是可以预见的,可以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但物极必反,任何事情绝对了都容易走向它的反面,有限责任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可能被用来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注册小公司,恶意大量举债,将责任都推给公司,钱款则被股东卷走。因此,为了防止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在某些情况下就要否定有限责任,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业内称其为“刺破公司面纱”,不难看出,股东有限责任是常态,“刺破公司面纱”则属例外,前者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力,而后者更多在于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地说,刺破公司面纱会增加股东的风险,抑制投资的积极性。例如,如果汪某要投资煤矿开发并成立新的矿产公司,刺穿公司面纱时法院会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汪某可能会放弃开发矿产的念头,最终抑制其投资积极性。但煤矿行业本身是高危行业,如汪某如果必然会发生而却没有准备好为应付事故所需要的充足的资金,刺穿面纱是应该的。反过来,如果不是高危行业,其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事故,那公司面纱就不会轻易被刺穿。因此,严格来讲,刺穿面纱仅仅抑制了不负责任的冒险,并没有阻碍正常的投资。

随着社会的发展,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事情往往出现在从事高危行业开发的一些大公司。大公司喜欢通过设立子公司将风险推给外部世界,即所谓的“防火墙”,让小公司去承担责任。这时刺穿子公司的面纱,让母公司及其属下的其他公司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实际上对于母公司的个人股东影响并不大,总体而言仍是有限责任。

    退一步而言,即使刺穿面纱会使经济低效,但目前来看并没有更好的制度予以调整或者保障,例如,是否强制要求公司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公司购买高额的保险?或者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金或者维持资本?但这些都似乎是强制手段,在倡导公司自治的领域,总显得突兀,甚至谁也无法保证就不会衍生出其他问题。因此,如果找不到更好的、可供选择的替代办法,那只能说明刺穿面纱是最佳的选择。

    刺破公司面纱一定程度上在于法官对公正价值的自由心证,也就意味着该项制度带有一定的柔韧性,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拥有更加包容的空间和更灵活的取舍。

张德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专业办理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等案件,擅长股权设计操作,扎实的法律与文字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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