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律师陈奇新。感谢关注“五分钟劳动法”这档节目,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会定期更新,每次用五分钟的时间,向大家介绍劳动法的基本知识,提供有关劳动法的最新资讯。
01.
上一期节目里,我们和大家分享了几个协商解除时应当要考虑的重大因素,基本是最直接的,和劳动合同履行最相关的因素。在这一期节目里,我们继续和大家分享一个应当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岗位。并且,和该因素相关联的,需要涉及的一些因素。
02. 正如在前一期节目里所说的,很多朋友在谈协商解除的时候,仅仅关注“钱”的问题,确实“钱”谈妥了,基本协商解除百分之七八十也就妥了。在衡量“钱”的合理性上,上一期节目里所涉及的几个因素,确实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因素,但今天要谈的岗位,却也不能忽视。 03. 岗位本身就代表着基本工资和平均工资水平。每个企业在设置工资福利标准时,基本都是遵循岗位需要而设置的,不同的岗位薪资待遇不同,最终计算的补偿也会不同。有HR可能就会说,那么我拉一下工资清单就解决这个问题了,为什么还要去看他的岗位?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岗位和薪资是普遍一致的,自然也没有问题,但是员工可能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其薪资标准普遍低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就会提出按照一般标准计算其基本工资和平均工资。 04. 岗位影响员工的再就业能力。所谓高处不胜寒,对于职场也是。职位越高,一般来看,员工的再就业能力越弱,再就业周期越长。不是每时每刻都有一个总经理、总监的位子等着人去坐的,也不是随便一个公司,这些人就愿意去的。这就和大学生就业难一样,大学生所期望的工作,和用人单位的现实工作,产生了结构性的错配,导致了就业难。而对于一些基层员工而言,转换起来特别快,工厂也缺工人,因此反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更为接受。这一点,自然会影响员工内心对补偿的预期。 05. 岗位也同时影响员工的综合谈判能力。最直接的一种情况就是,员工如果身居高位,了解到的企业情况就越多,人际关系也就越复杂,可以运用的资源就越多,自然是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更为有利的地位。 好了,本期的节目就到这里,欢迎大家转发评论,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新说”,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