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是否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即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范围问题)
律师解答: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是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二倍工资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具体起算时间为“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那二倍工资需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呢?该条规定后半段明确支付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那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呢?至此引出本文题述的问题,“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是否仍需支付二倍工资”,为什么时间节点是1年呢?
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法律推定此时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到,“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长实际只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往后劳资双方之间就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2022年2月21日,最高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