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省发现多起严重的违规补缴骗保案件,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发布代办补缴信息误导参保人,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落实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打击违规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保待遇行为,广东省人社厅决定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根据《刑法》《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专项行动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三)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或者为他人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提供便利; (四)利用虚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六)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临近退休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希望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有关单位主动对照自查,主动停止、纠正有关组织违规代理参保和补缴社保费行为,停止发布有关违规代理参保和补缴社保费的商业宣传广告。 希望大众传播媒介、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有关中介代理补缴社保费服务信息内容的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服务信息的,及时予以清理或者删除。 二、关于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惩处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接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欢迎知情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 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查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